案例简介
2015年2月份,张某高中毕业后入职杨梅公司,从事生产操作。按照杨梅公司的年休假规定,入职满一年(12个月)后可以休年休假5天。
2016年8月初,张某休了4天年休假,从深圳到上海看望其堂哥张大,张大在证券公司做销售,公司办公室位于某CBD的30楼。张某觉得表哥公司真高大上。强烈的对比反差,让张某不愿意再回深圳上班,立即申请加入表哥的团队。8月15日,张某将填好的辞职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寄回深圳,请同事代办离职手续。办手续时,公司认为张某2016年应休年休假为2.5天,而实际却休了4天,所以从其应发工资中扣除了1.5天的工资。
11月份,张某因无法适应上海某证券公司的工资计算模式,离职并返回深圳。回到深圳后,张某联系杨梅公司的人资,认为自己2015年和2016年均在杨梅公司服务,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应当有5天的年休假,但自己却只休了4天,公司还欠自己2015年1天和2016年5天,共计6天的年休假,要求公司按照其标准工资的三倍,支付应休未休6天年休假的工资;并返还离职时扣除的1.5天的工资。
公司方认为,张某在公司服务满18个月,依照法律规定,前12个月是没有年休假的,后6个月的年休假是2.5天,张某却休了4天,理应从其应发工资中扣除1.5天的工资。张某不服,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杨梅公司。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杨梅公司于裁决生效后5天内返还张某1.5天的工资18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
1、年休假有多少天?
首先,依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从开始工作起的当年(12个月)是没有年休假的,第二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其次,年休假的天数与员工的工作年资相关,年资越长,年休假天数越多。依照目前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后,年休假休的是工作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公司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吗?
首先,年休假是我国法规规定的假日,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其次,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推迟至次年度安排。于本年度及次年度均无法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支付工资报酬。
然后,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除支付正常上班工资外,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还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后,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是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的。
3、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首先,对于教师等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其寒暑假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第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第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离职或者被开除的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首先,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是可以折算的。折算是按天来计算的,劳动者当年在该用人单位应休的年休假等于:劳动者当年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天数除以365天,然后再乘以职工当年的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
其次,对于应休未休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2倍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应休未休部分不足一天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应休未休工资报酬。
最后,如果已休假天数多于应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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