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5年初,在国企工作的王翔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小学教师张梅,因两人是同乡,一见面就特别投缘,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热恋,一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不久,张梅便生了女儿王婷。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家庭矛盾伴随着女儿的降临而凸显出来,有时甚至为了琐事大打出手。最后,张梅不堪忍受王翔的火爆脾气和争吵的日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王婷由张梅抚养,由王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初始,王翔尚能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隔三差五地探望。但时间长了尤其是王翔再婚后,便很久不来看望孩子一次而且每月的抚养费也常常拖欠,经常是在张梅几次催促后才不情愿地将钱汇过来。而张梅离婚后只身一人带小孩,为了不让孩子受伤害,张梅抱定了单身的念头,婉拒了很多人的介绍。

面对王翔的无情,张梅在未与其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到派出所将马上要上小学的女儿改随自己姓。不久后王翔得知张梅私自改了孩子姓氏的事情后,十分气愤,多次要求张梅将孩子的姓改回,但张梅坚决不同意。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翔将张梅告上法庭,其认为张梅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名。张梅则抗辩称,婚后,王翔并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且已再婚生子,而自己仍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但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还是支持了王翔的诉求,判决张梅限期将孩子的姓改回王姓。

【案例分析】

1.子女的姓名权由谁享有?

(1)什么是姓名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姓名权就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自己姓名,以及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就涉及到小孩的姓名权,通俗地说,公民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以及姓名变更权。

(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应由自己享有。但因为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选择都是由父母基于亲权所决定的。因此,虽然子女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但其在成年之前都是由父母代为行使的。

2.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可以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

(1)根据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后,无权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

(2)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己方姓的权利。父母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行使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

(3)本案中,一方在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私自变更孩子姓氏的抗辩理由。因为,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因此擅自变更孩子姓氏。

3.现实中,父母离异后,一方因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而引发的纠纷在法院的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律师建议双方最好在离婚协议中就孩子的姓氏问题进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作者: 郑州富士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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